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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评议法,化解一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
发布日期:2016-10-11 来源: 浏览次数: 作者: 史棠荣 顾新燕 字号:[ ]

  申请执行人张某年近90,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要求被申请人郁某履行生效判决书,赔偿其各项损失计37000余元,并承担本案部分受理费。郁某收到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后既未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按照指定时间到法院接受谈话。日前,兴化法院就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执行开展群众评议,成功化解了这起赔偿执行难题。
  今年7月,郁某到法院协调处理其子韩某另案债务纠纷,法院敦促其履行本案相关赔偿义务。因郁某拒不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兴化法院依法决定对其实施司法拘留十五天。8月1日,经案件承办人提审后,郁某还是不同意履行义务,也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向法院申报财产,该院据此又决定对郁某实施司法拘留十五天。在执行过程中,郁某坚持认为交警大队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其承担的责任过重,而申请执行人在登门追偿的过程中,使用了暴力,其女儿因惊吓而致病,申请执行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肇事者家庭困难两次被拘留,受害方年老体弱多次去信访。面对这一看似无解的纠纷,兴化法院创新工作方法,充分发动群众的力量,邀请人大代表、镇机关代表以及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所在村村干部、村民代表,一起来参与该起执行案件的评议。评议会在被执行人郁某所在的村部举行,评议会上,办案法官向评议人员介绍了该案的审理执行情况,当事双方陈述了自己的诉求和具体情形。围绕郁某该不该赔、究竟赔多少,参加评议的人员纷纷进行了发言。泰州市人大代表赵龙才表示,郁某虽然家庭困难,但不能作为拒不执行的理由,应承担起赔偿责任。申请人所在村村支书则告诉大家,张大爷儿子已去世,孙子患有精神疾病,家庭也很困难,郁某的拒不支付让其家庭雪上加霜,实在不应该。而郁某因女儿患病导致家庭贫困,其所在村村民代表表示应适当予以帮助。
  在法院的调解下,除已扣划的被申请人丈夫名下的11100元以外,申请人愿意再放弃5000元的诉请。考虑到双方的实际困难,法院决定给予张某执行救助,同时,张某所在村集体也同意给予一定的帮助。郁某面对法院等各方的真诚帮助,表示再困难也要筹措相应资金赔偿到位,终于促成这一执行案件和解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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